消防水泵對于建筑設計要求
消防水泵應設置備用泵,其性能應與工作泵性能一致,但下列建筑除外:
1 建筑高度小于54m的住宅和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等于25L/s的建筑;
2 室內(nèi)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等于10L/s的建筑。
消防水泵應設計成一用一備或兩用一備的運行機組。設置備用泵的性能應與工作泵性能一致。當消防用水量和可一路供水的下列建筑可不設置備用水泵:
1) 建筑高度小于54m(相當18層)的住宅;
2)室外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等于25L/s的建筑;
3)室內(nèi)消防給水設計流量小于等于10L/s的建筑;
4)凡符合上述1) - 3)點的建筑的消防水泵負擔室內(nèi)外消防用水,或僅供室內(nèi)或僅供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泵均不設備用泵。但工程實踐中,還應符合給水泵房要求設計備用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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